目前分類:生活情報 (215)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車禍雙方私下和解,對於保險公司的保險代位權有無影響?
文 / 姜智逸律師 【台灣法律網】

案例事實

一、小昕駕駛一輛新車上路,途中撞及一輛闖紅燈的汽車,小昕也因此受有損害三十萬元,小昕與對方達成和解,對方願意賠償二十萬元,對方當場支付,並在簽訂和解契約書中加註一條:「本和解成立後,被害人願意放棄一切民、刑事請求權」,隨後小昕的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給付小昕保險金十五萬元,保險公司可否主張保險代位,向對方請求十五萬元賠償呢?

二、承上,如果小昕在發生車禍後,保險公司在和解前立即給付保險金,可否向對方請求呢?


解    析

na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車禍現場狀況處理應注意事項
文 / 姜智逸律師 【台灣法律網】

大部分的人在車禍發生時候都嚇呆了,不知道該如何處理車禍現場,如果您的運氣不好,遇到警察比較消極處理車禍現場,平白無故會讓重要的跡證流失,日後在法庭上有理說不清,令人扼腕。因此如何在車禍發生時候正確處理現場,保障自己的權益,是相當重要的課題。我們提供幾點車禍現場處理應注意的要點:

在車禍發生時,必須注意保持現場的完整性,並通知當地轄區的警察機關或是透過110報案系統,請求警方前來處理,在警察前來處理的這段時間,最容易發生破壞現場的狀況(例如肇事車輛移動現場,或是傷者移動等),應該特別注意,建議能夠自行拍照存證。

在拍攝現場照片時,應注意以下幾點,如果是警察在現場拍照,也應注意警察有無注意這些要點:

1.首先應先將四周環境(例如:周遭設施、紅綠燈號誌、標線、道路位置及其他可能影響行車之物)拍攝入鏡,有助於判斷車禍肇事的路況,一般人往往只專注於車損及人員傷亡的照片,其實道路的狀況也是相當重要的。

2.再來是將肇事車輛全貌(包含車號)拍下來,由其應注意車輛撞擊點,要多照幾張照片。再者,用粉筆將車輛停倒位置以及車輪的方向劃起來並拍照存證!

na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車禍和解契約該如何寫?
文 / 姜智逸律師 【台灣法律網】

最近看到有網友遇到一個令人困擾的問題,事情經過是這樣的,這位網友騎機車不小心撞上一位路人,並讓他受傷,後來雙方私下和解,這位網友也願意賠償,但是過了幾個月後,被害人竟然又來索賠,要求額外的車禍損害費用,這樣的要求,合理嗎?

在回答這個問題前,我們先來了解一下法律上對於這一類事件的規範。不小心撞到行人,在民事責任上屬於「侵權行為」,規定在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應該要負損害賠償責任;此外,民法對於損害賠償的原則是採「損害填補原則」,也就是說,受害者有任何損害,加害者都要負責賠償,這位網友的所碰到的狀況,就民法的角度來看,只要受害者能證明這個損害是基於加害人的侵權行為所導致(也就是我們一般提到具有「因果關係」),加害人必須要賠償,所以就法律的角度來看,加害人仍然要賠償受害者這筆損失是正確的。

就法律的角度來看好像很正確,有損害就必須填補的觀念也符合一般人的直覺,不過就有一個弔詭之處就是既然雙方先前已經私下和解,就代表雙方願意解決此次紛爭,那和解之後又來請求,豈非違反雙方先前的和解誠意?可是,我們的法律又規定有損害就必須填補,不管先前有無和解,如此一來,先前的和解不等於是兒戲?有沒有辦法雙方一次就和解完畢,不要有接下來的紛爭?相信這是一般人常常會有的疑問。

方法當然有,這就是我們要談的主題--車禍和解契約。

和解契約,是雙方在和解時候,證明雙方和解事項內容的書面,就這個車禍事件看,雙方若進行私下和解時,一定要簽訂書面和解契約,並有雙方簽字,最重要的是,您一定要檢查這份和解契約要有以下幾點:

一、 表明本事件的經過情形,例如:在何時、駕駛車輛之車號、地點等等足以描述本次事件的一切項目。

二、 和解條件,例如:賠償金額、賠償方式等等。

三、 要有表明「本次和解條件,包括本次事件的所有損害」類似的字眼。

四、 要有表明「經過本次和解後,受害人同意放棄提起一切民事與刑事訴訟的權利」類似的字眼。

當然,這時候一定有許多懂法律的朋友會想,法律上的權利並不會因為和解契約上有「放棄提起民刑事訴訟權利」的字眼就當然消滅,畢竟這是受害者的權利。這個看法的確是正確的,受害者若受有損害,還是可以提起訴訟,不過我們必須強調,和解契約的內容,將可以保障在訴訟上不至於受到太大傷害。

再回到先前提到的民法上「損害填補原則」,就字面上的涵義來看,是「只要有損害,就必須賠償」,但是如果我們動動腦,可以發現更簡單的涵義:「只要損害已經填補,就不必賠償」。從這個角度來看,若受害人信誓旦旦主張自己受有如何如何的損害,並要求賠償時,加害人可以提出書面和解契約並主張:「受害人的損害業已填補,而且為受害人所承認並簽字」,如此一來即可免除加害者的民事賠償責任。

在刑事方面,受害者當然也可以提起刑事訴訟,此時加害者可以提出和解契約中受害人「放棄提起一切民事與刑事訴訟的權利」字樣,相信可以得到檢察官的諒解,不起訴處分的機會也將大增。

當然,簽訂和解契約只是一種保護自己的手段而已,加害人對於和解內容還是要確實履行,否則仍然不得用上開主張來保障自己。我們還是要提醒大家,當有糾紛出現時,還是要靠大家誠意才是解決紛爭的關鍵!


na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車禍發生時製作筆錄必看的十項要點
文 / 姜智逸律師 【台灣法律網】

在車禍發生後,如果有請警察到場處理,那麼製作筆錄是無可避免的,在警察製作筆錄時,以下幾點應特別注意:

1.在車禍發生時,當事人心中難免感覺很氣憤,或是驚魂未定,建議當事人無論是被害人或是肇事者都應該冷靜地回想車禍當時的狀況,仔細地向警察敘述,製作筆錄時應避免臆測之詞,以免讓自己無端受累,或讓被害人有機會脫罪。

2.如果有現場目擊者,您可以請求員警傳喚到場製作筆錄,讓第三人客觀的說法,釐清車禍肇事發生經過。建議您發現有目擊者時,一定要問明其聯絡方式,務必請他到警察局製作筆錄,有時車禍發生並非當事人報案,而是由路人報案,建議您請警察調閱報案電話的通聯記錄,找出目擊者到場做筆錄。

3.如果車禍肇事發生有人員受傷,未有人死亡,在刑法上是以「過失傷害罪」來偵辦,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必須告訴人提出告訴才會進行偵辦,在製作筆錄時警察會問被害人是否要提出告訴,此時您必須回答「是」,警察才會將案件移送地檢署偵辦。

4.若車禍發生並無人有重大傷害或僅僅是輕微擦撞,警察可能會要求雙方進行和解,您不妨答應進行和解或聲請調解,以解決爭議,此時警察可能會先勸您暫緩提出刑事告訴,建議您如果和解或調解不成立,還是要在告訴期間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na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車禍雙方私下和解,對於保險公司的保險代位權有無影響?
文 / 姜智逸律師 【台灣法律網】

案例事實

一、小昕駕駛一輛新車上路,途中撞及一輛闖紅燈的汽車,小昕也因此受有損害三十萬元,小昕與對方達成和解,對方願意賠償二十萬元,對方當場支付,並在簽訂和解契約書中加註一條:「本和解成立後,被害人願意放棄一切民、刑事請求權」,隨後小昕的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給付小昕保險金十五萬元,保險公司可否主張保險代位,向對方請求十五萬元賠償呢?

二、承上,如果小昕在發生車禍後,保險公司在和解前立即給付保險金,可否向對方請求呢?


解    析

na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車禍現場狀況處理應注意事項
文 / 姜智逸律師 【台灣法律網】

大部分的人在車禍發生時候都嚇呆了,不知道該如何處理車禍現場,如果您的運氣不好,遇到警察比較消極處理車禍現場,平白無故會讓重要的跡證流失,日後在法庭上有理說不清,令人扼腕。因此如何在車禍發生時候正確處理現場,保障自己的權益,是相當重要的課題。我們提供幾點車禍現場處理應注意的要點:

在車禍發生時,必須注意保持現場的完整性,並通知當地轄區的警察機關或是透過110報案系統,請求警方前來處理,在警察前來處理的這段時間,最容易發生破壞現場的狀況(例如肇事車輛移動現場,或是傷者移動等),應該特別注意,建議能夠自行拍照存證。

在拍攝現場照片時,應注意以下幾點,如果是警察在現場拍照,也應注意警察有無注意這些要點:

1.首先應先將四周環境(例如:周遭設施、紅綠燈號誌、標線、道路位置及其他可能影響行車之物)拍攝入鏡,有助於判斷車禍肇事的路況,一般人往往只專注於車損及人員傷亡的照片,其實道路的狀況也是相當重要的。

2.再來是將肇事車輛全貌(包含車號)拍下來,由其應注意車輛撞擊點,要多照幾張照片。再者,用粉筆將車輛停倒位置以及車輪的方向劃起來並拍照存證!

na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車禍和解契約該如何寫?
文 / 姜智逸律師 【台灣法律網】

最近看到有網友遇到一個令人困擾的問題,事情經過是這樣的,這位網友騎機車不小心撞上一位路人,並讓他受傷,後來雙方私下和解,這位網友也願意賠償,但是過了幾個月後,被害人竟然又來索賠,要求額外的車禍損害費用,這樣的要求,合理嗎?

在回答這個問題前,我們先來了解一下法律上對於這一類事件的規範。不小心撞到行人,在民事責任上屬於「侵權行為」,規定在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應該要負損害賠償責任;此外,民法對於損害賠償的原則是採「損害填補原則」,也就是說,受害者有任何損害,加害者都要負責賠償,這位網友的所碰到的狀況,就民法的角度來看,只要受害者能證明這個損害是基於加害人的侵權行為所導致(也就是我們一般提到具有「因果關係」),加害人必須要賠償,所以就法律的角度來看,加害人仍然要賠償受害者這筆損失是正確的。

就法律的角度來看好像很正確,有損害就必須填補的觀念也符合一般人的直覺,不過就有一個弔詭之處就是既然雙方先前已經私下和解,就代表雙方願意解決此次紛爭,那和解之後又來請求,豈非違反雙方先前的和解誠意?可是,我們的法律又規定有損害就必須填補,不管先前有無和解,如此一來,先前的和解不等於是兒戲?有沒有辦法雙方一次就和解完畢,不要有接下來的紛爭?相信這是一般人常常會有的疑問。

方法當然有,這就是我們要談的主題--車禍和解契約。

和解契約,是雙方在和解時候,證明雙方和解事項內容的書面,就這個車禍事件看,雙方若進行私下和解時,一定要簽訂書面和解契約,並有雙方簽字,最重要的是,您一定要檢查這份和解契約要有以下幾點:

一、 表明本事件的經過情形,例如:在何時、駕駛車輛之車號、地點等等足以描述本次事件的一切項目。

二、 和解條件,例如:賠償金額、賠償方式等等。

三、 要有表明「本次和解條件,包括本次事件的所有損害」類似的字眼。

四、 要有表明「經過本次和解後,受害人同意放棄提起一切民事與刑事訴訟的權利」類似的字眼。

當然,這時候一定有許多懂法律的朋友會想,法律上的權利並不會因為和解契約上有「放棄提起民刑事訴訟權利」的字眼就當然消滅,畢竟這是受害者的權利。這個看法的確是正確的,受害者若受有損害,還是可以提起訴訟,不過我們必須強調,和解契約的內容,將可以保障在訴訟上不至於受到太大傷害。

再回到先前提到的民法上「損害填補原則」,就字面上的涵義來看,是「只要有損害,就必須賠償」,但是如果我們動動腦,可以發現更簡單的涵義:「只要損害已經填補,就不必賠償」。從這個角度來看,若受害人信誓旦旦主張自己受有如何如何的損害,並要求賠償時,加害人可以提出書面和解契約並主張:「受害人的損害業已填補,而且為受害人所承認並簽字」,如此一來即可免除加害者的民事賠償責任。

在刑事方面,受害者當然也可以提起刑事訴訟,此時加害者可以提出和解契約中受害人「放棄提起一切民事與刑事訴訟的權利」字樣,相信可以得到檢察官的諒解,不起訴處分的機會也將大增。

當然,簽訂和解契約只是一種保護自己的手段而已,加害人對於和解內容還是要確實履行,否則仍然不得用上開主張來保障自己。我們還是要提醒大家,當有糾紛出現時,還是要靠大家誠意才是解決紛爭的關鍵!

na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腰瘦秘訣很簡單

大家新年快樂! 感覺去年時間過得特別快

可能因為有了B寶妹和小西打的陪伴

na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1) 人氣()

吃雞蛋免驚 膽固醇大降好處多

中時 更新日期:2011/02/15 02:34 潘勛/綜合報導
 更營養▲據最新研究指出,雞蛋的膽固醇含量已大幅降低,且富含維生素D,對人體好處多多。圖為小朋友戴上廚師帽,參加煎蛋王大賽。(本報資料照片/劉宗龍攝)

中國時報【潘勛/綜合報導】

早餐吃雞蛋好嗎?膽固醇過高的人可能對雞蛋敬而遠之,但美、英兩國最新研究指出,因為禁用肉骨粉飼料餵養母雞見效,現在雞蛋的膽固醇含量已經比十年前大為降低;不僅如此,雞蛋富含維生素D、優良蛋白質等多種營養,對人體好處多多。

na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腰瘦秘訣很簡單

大家新年快樂! 感覺去年時間過得特別快

可能因為有了B寶妹和小西打的陪伴

na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1) 人氣()

吃雞蛋免驚 膽固醇大降好處多

中時 更新日期:2011/02/15 02:34 潘勛/綜合報導
 更營養▲據最新研究指出,雞蛋的膽固醇含量已大幅降低,且富含維生素D,對人體好處多多。圖為小朋友戴上廚師帽,參加煎蛋王大賽。(本報資料照片/劉宗龍攝)

中國時報【潘勛/綜合報導】

早餐吃雞蛋好嗎?膽固醇過高的人可能對雞蛋敬而遠之,但美、英兩國最新研究指出,因為禁用肉骨粉飼料餵養母雞見效,現在雞蛋的膽固醇含量已經比十年前大為降低;不僅如此,雞蛋富含維生素D、優良蛋白質等多種營養,對人體好處多多。

na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看看下面 ; 您是哪個階段的人 , 該注意甚麼 ,

 自己要很清楚喔 ..

 ※下面這一張表是內政部戶政司於2010

 5 19 日 發表的台灣人口數值。

na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看看下面 ; 您是哪個階段的人 , 該注意甚麼 ,

 自己要很清楚喔 ..

 ※下面這一張表是內政部戶政司於2010

 5 19 日 發表的台灣人口數值。

na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

2011全台跨年何處去

主辦縣市

活動名稱

na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

2011全台跨年何處去

主辦縣市

活動名稱

na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十二月 26, 2010

那是她嗎

其他

很冒昧地提出了要去探望selina的要求 任爸答應了 

用他那充滿禮數又朝氣的聲音

 前兩天也在電話裡聽到selina的聲音 和任爸一樣的充滿元氣

讓人覺得世界沒變 任爸沒變 selina也沒變 

十一點  我跟李仁準時出現在燒燙傷加護病房門口 

na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十二月 26, 2010

那是她嗎

其他

很冒昧地提出了要去探望selina的要求 任爸答應了 

用他那充滿禮數又朝氣的聲音

 前兩天也在電話裡聽到selina的聲音 和任爸一樣的充滿元氣

讓人覺得世界沒變 任爸沒變 selina也沒變 

十一點  我跟李仁準時出現在燒燙傷加護病房門口 

na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相思與君絕

分類:魚語錄
 

na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警:現在人眼中只有錢嗎?

台北縣一名獨自扶養子女的婦人昨領取2萬1千元生活費,卻不慎將裝有手機、金錢的包包遺失,她趕緊撥打自己手機,一名女子接電話後表示會送到警局;婦人原想包紅包答謝對方,未料對方自稱是法律系畢業,要求十分之三報酬、6300元,婦人雖苦苦哀求「能不能拿少一點?」但對方堅持拿6千元,在旁協調的警察看了不禁搖頭:「現在的人眼中只有錢嗎?」 遺失包包的李姓女子(44歲)昨向《蘋果》投訴,她從事會計工作,幾乎是她獨力扶養念大學一年級的女兒及高中的兒子,為方便照顧子女,選擇在家接案、擔任SOHO族,平均月收入3萬多元。她昨天傍晚騎乘機車去接兒子放學,並領取2萬1千元準備支付水電等雜支,在行經土城市裕民路、捷運海山站附近,掛機車前座吊掛勾的包包突然掉落,遭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畢業的潘姓女子(28歲)拾獲。 撿錢者稱法律系畢業 李婦指出,由於遺失的包包裡,除2萬1千元生活費,還有證件、手機、住家鑰匙等財物,立刻以兒子手機撥打自己手機門號,潘女接聽後指稱拾獲其包包,約她於廣福派出所交付,她原本慶幸包包失而復得,欲包紅包答謝,未料潘女自稱是法律系畢業,主動要求6300元、十分之三報酬。 李婦不懂法律,以為自己聽錯了,雙方在警局碰面後,她向潘女求情,說自己一個人撫養小孩,「能不能不要拿3成?」未料潘女堅持一毛不能少,警員聽了也幫忙求情說:「一定要要求這麼多嗎?不要這樣啦!」但潘女卻冷漠地回說:「我去問學校老師可不可以這麼做。」警員聽了也不敢再幫腔,李婦聽了也十分心酸。警方指出,《民法》如此規定,他們只能道德勸說,無權干涉。 「教育到底是怎麼了」 經半個多小時談判,因李婦沒百元鈔,最後潘女才願妥協只拿6千元,李婦心想,「一個孩子每月生活費是6千元,但『遺失』6千元,總比遺失2萬1千元好」,於是給了潘女6千元並致謝,潘女拿了錢頭也不回就離開,讓一旁協調的警察也直搖頭嘆氣。 李婦感嘆說,她一直教導自己小孩要拾金不昧,潘女自稱是法律系畢業,卻沒顧及情理,「現在的教育到底是怎麼了?」她認為法律系教授除教導法律,也應該教導一些道德觀念。 對此,教育專家吳娟瑜感慨地說:「懂得物歸原主代表有良知,但主動說出口要錢,這態度就有失敦厚。」她表示,在人際關係裡,相互扶持、相互關心、善良友愛,才是正確價值觀,但接連發生大學生撿到錢向失主索報酬事件,顯示社會越來越功利、太以錢為重,她給年輕人建議:「不管失主有沒有給酬賞,都不應該主動開口,才是禮貌的表現。」 留置權不應用於弱勢 台大社工系副教授王雲東表示,隨著社會變遷,不可諱言功利比率上升、道德下降,學生容易著眼功利色彩,只問行使留置權違法與否,而忽略此舉是否「道德」。他說,社會功利色彩濃厚當下,若是留置權不再,可能拾獲者更不願意把錢交出來,因此,他認為是否有可能在法律設計上能夠周詳,如留置權是否不要用在弱勢人身上等。 律師廖芳萱表示,只要撿到錢的人有通知失主,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就不算侵占,可向失主主張取得一定報酬及留置權,根據《民法》第805條規定,拾得人要在6個月內請求報酬十分之三,若對方未給報酬,拾得人就對遺失物有留置權。

撿錢糾紛事件簿

★2010/10:台北市兩名大學生撿到機車騎士遺失的錢卻不撿皮夾,一名目睹警官見狀上前攔人,兩名大學生卻回答:「我們可以拿3成吧?」被警官帶回警局告誡「不要侵占遺失物」。

 ★2010/09:成功大學一名女學生不小心在校園遺失裝有4萬元的錢包,撿到錢包的學姊打電話要求3成報酬,否則行使《民法》中的「留置權」,不還錢給她。事件揭發後,學姊不再要求3成報酬。

na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9) 人氣()



相思與君絕

分類:魚語錄
 

na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