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部份性侵案件嫌犯的無罪判定,無罪的原因真的令人無法理解。司法院審理的性侵案件有八成會定罪,交通大學教授林志潔研究,剩下這二成判無罪的性侵犯,最令人難以接受的無罪原因是,有一起被害人在刷牙時被性侵,但法官卻質疑被害人當時為何不把牙刷當武器反擊大色狼,結果判色狼無罪。像這樣的認定有好幾起,上午在公聽會中公佈,令在座的婦女團體非常不滿。

被性侵的女性,就像被撕裂的娃娃一樣,椎心刺骨的痛,難以抺滅。不過,造成這傷痛的罪魁禍首,未必會得到應有的懲罰。在法院審理的性侵案中,大色狼會被判無罪,因為,審理案件的法官,認為合理的理由有很多。聽了最令人訝異的是這個牙刷性侵案,這樣的無罪判決理由讓人十分傻眼。原來我們每天拿來刷牙的牙刷是武器,很明顯,法官把重心放在主嫌有沒有強暴脅迫、被害人有沒有反抗,作為判決的依據。

另外還有一件性侵案,同樣也是一審判無罪。有個被害人在月事來潮時被性侵,法官認為月事來潮時嫌犯的性衝動會因而消失,不可能性侵被害人。這樣的理由聽在婦女團體的耳裡,簡直快氣壞了。

黃色大雨傘象徵台灣法律,如何審判性侵犯?這把傘,究竟在保護誰?傘底下這個無助的小女孩,有受到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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